律师观点分析
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MCN机构与主播应是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唯有恪守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经营,才能实现行业的长远发展。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某某传媒公司(上诉人)与主播曾某某(被上诉人)签订《艺人直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三年,主播在指定平台独家直播, 传媒公司按公会后台提成的80%向主播支付报酬。合同履行仅10个月,主播停止在原平台直播并转至其他平台。
传媒公司遂提起诉讼,主张主播擅自停播、多平台直播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赔偿实际损失32万余元及律师费;同时主张主播应退还其“捧红”主播所刷的16万元礼物及10万元转会费。我方代理主播提起反诉,指出传媒公司长期未按约定比例足额支付提成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主播系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传媒公司支付拖欠提成款35831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全部反诉请求,驳回传媒公司本诉请求。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焦点问题
1. 主播“停播换平台”的行为性质认定:是构成违约,还是基于传媒公司拖欠报酬而享有的合法解约权?
2. 提成比例的确定标准:应以书面《补充协议》约定的80%为准,还是以传媒公司主张的“口头惯例”51%为准?
3. 传媒公司主张的“打赏”“转会费”等投入损失,在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能否获得支持?
【诉讼经过】
本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秉持专业、严谨、极致负责的执业态度,全程精心代理。面对对方高达34万余元的索赔诉求,代理律师深入剖析案情,精准把握委托合同法律特性,紧扣“传媒公司欠付报酬在先,主播行使解除权在后”的核心抗辩思路,并全面梳理、固定后台数据及公证证据,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条。最终,代理意见被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不仅成功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更为当事人全额追讨欠付提成款3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以专业实力有力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1. 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曾某某提成款358,31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2. 本诉案件受理费6,4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37元,均由传媒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传媒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7元由传媒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1. 关于解约权的行使:根本违约触发法定及约定解除权
法院查明,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工资达3个月以上,合同终止”。证据显示,传媒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比例足额支付提成款的事实,且拖欠时间远超3个月。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主播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主播在其他平台直播的行为不再受原合同约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这一认定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当传媒公司自身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时,不能以合同中的“独家直播”“禁止多平台”等条款限制主播的合法解约权。违约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守约为前提,传媒公司不能将自身违约行为作为向主播索赔的依据。
2. 关于提成比例的认定:书面合同效力优先于口头主张
传媒公司主张双方实际履行提成比例为“税后总流水的51%”,并提交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法院严格适用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聊天记录仅为打印件,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核对,不符合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标准;证人为公司前艺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证言不予采信;其提交的“平台政策调整说明”显示分成比例调整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之后,并非合同履行期间,无法证明合同变更。
最终,法院严格按照书面《补充协议》约定的80%比例计算提成款。这明确了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仅凭单方制作的清单、无法核实的聊天记录或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足以推翻书面合同效力。
3. 关于损失赔偿的主张:经营风险不得随意转嫁
传媒公司主张其为捧红主播刷了16万元礼物、支付了10万元转会费,要求主播返还或赔偿。法院未予支持,理由在于:一是传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实向主播刷了16万元礼物,也未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款”或“附条件赠与”;二是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主播需退还打赏或承担转会费损失。
直播行业的“打赏”本质上是传媒公司为提升主播人气、获取平台流量而进行的商业投入,属于正常经营成本。在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传媒公司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主播。若希望主播承担相关投入损失,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否则事后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网络主播合同纠纷案件,其判决结果对行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清晰地昭示了以下几点法律原则:
对主播(艺人)
● 书面约定是权利的根本保障。 签约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提成比例、结算周期、扣款项目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凡涉及核心权利义务的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树立证据保全意识。 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收入流水、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均可能成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建议定期通过公证方式固定重要电子数据,避免因证据灭失而陷入被动。
● 行使解除权应审慎。 在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催告及解除通知,明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及理由,保留送达凭证。擅自离岗虽在结果上可能被认定正当,但以规范方式行使权利可大幅降低诉讼风险。
对传媒/传媒公司
● 严格遵守合同义务。 按时足额支付艺人报酬是传媒公司的核心义务。无故拖欠或克扣报酬,不仅损害商业信誉,更将使公司丧失向艺人主张违约赔偿的权利基础。
● 变更合同须经书面确认。 若确因平台政策调整需变更提成比例等核心条款,应与艺人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非通过单方通知或默示方式操作。
● 规范电子证据的保存与管理。 在与艺人的日常沟通中涉及合同变更、权利义务确认等重要内容时,建议使用可长期保存、便于验证的沟通方式,确保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完整可查,以备争议发生时作为有效证据提交。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