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荔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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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所托!助力当事人赢下再审攻防战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民办学校转让尾款争议,对方以“合同违法无效”“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等理由拒付50万元并申请再审,如何破局?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源于郭某与李某等人签订的《投资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某民办学校的全部股份及经营权进行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以郭某未协助办理法人变更、擅自注销原学校并另办新证、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为由,拒绝支付50万元尾款。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李某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提出了包括“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合同因违法无效”“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程序违法”等多项主张。

(二)焦点问题

1. 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郭某是否构成违约?李某是否有权拒付尾款?

3. 再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为何未被采信?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融创律所作为一审被告代理人,全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深耕案件细节。面对原告多项复杂主张,律师精准梳理合同履行脉络,从证据链构建到法律适用层层论证,成功驳斥对方关于合同无效、先履行抗辩权等核心诉求。并未因一、二审胜诉而松懈,在再审审查阶段逐条驳斥对方关于“合同无效”、“先履行抗辩权”及“程序违法”的主张,精准指出再审“新证据”不符合法定标准。省高院最终全面采纳我方意见,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这一结果不仅彰显了律师在事实挖掘与法律研判上的专业能力,更体现了融创律所“以客户权益为中心”的执业担当,为同类教育资产转让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胜诉范本。


【案件结果】

● 再审结果:李某的再审申请被全部驳回。

● 生效判决维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法律效力: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李某试图推翻原判决的程序路径已被司法程序终结。


【本案给交易参与者的五点警示】

警示一:合同条款必须“权责对称”

本案合同约定“先过户、后付尾款”,看似保护了受让方,但实际上,过户是一个需要双方配合的过程。若转让方的义务仅表述为“协助办理”,而受让方又无法证明转让方“不协助”,则受让方将陷入“付了款过不了户、不付款又违约”的两难境地。

建议: 在分期付款+过户配合的交易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具体行为义务——什么时间、由谁、向哪个部门、提交什么材料、未按时提交的后果是什么。将“协助”转化为“可量化、可验证、可追责”的具体行为。

警示二:沟通留痕,但更要“留有效之痕”

李某提交了“多次催告”的聊天记录,但法院最终未予采信。问题在于:仅有“发出”的记录,没有“送达”的证明;仅有“催告”的内容,没有“对方义务范围”的对照。

建议: 所有涉及合同履行的关键沟通,应采用书面形式(函件、邮件)或有第三方存证的电子方式。催告函应载明:对方应履行的具体义务、合同依据、履行期限、逾期后果。必要时采用公证送达或EMS专递,保留完整的送达凭证。

警示三:合同效力抗辩不是“万能挡箭牌”

本案中,李某援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但该条文系行政处罚规范,不构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似的误区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但凡找到一条法律规定,就主张合同无效,这是对法律适用的误解。

建议: 以“合同无效”作为抗辩或反诉理由时,务必进行专业的法律规范性质分析。盲目主张无效,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因此错失其他更有力的抗辩路径。

警示四:再审不是“第二次二审”

民事诉讼法对再审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是每一份不满意的判决都能通过再审“翻盘”。再审审查的核心是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而非重新审理案件事实。

建议: 如果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应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将全部事实和证据争议在一、二审中充分展开。不要把“再审”当作“备份方案”,因为再审的门槛远超一般当事人的想象。

警示五:专业律师的尽早介入不可或缺

本案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审查,历时数年。李某先后提出多项法律主张,但因证据组织不力、法律适用偏差,最终均未获支持。而郭某自始由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策略清晰、证据链条完整,最终稳住了胜诉局面。

建议: 合同纠纷的胜负,往往在签约时即已埋下伏笔,在履约中逐渐成型,在诉讼中最终兑现。专业律师的介入越早,风险防控的空间越大,证据管理的成本越低。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风险提示】

如何防范教育类资产转让风险?

本案虽以驳回再审告终,但其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所有参与教育机构交易的主体警惕:

第一,合同设计要“可执行”。不要笼统写“协助办理变更”,而应细化到具体事项、时间节点、材料清单及违约责任。尤其对于需行政审批的事项,应预设替代方案或退出机制。

第二,合规审查要前置。在签约前即应评估标的机构的办学资质、土地房产权属、租赁合同稳定性等核心要素,避免将“带病资产”纳入交易范围。本案中关于租赁物无权处分的争议,正是源于前期尽调不足。

第三,履约过程要留痕。无论是催办、异议还是协商,均应通过可追溯的方式固定。口头承诺、零散聊天难以成为法庭上的有力武器。

第四,诉讼策略要精准。再审不是“第二次上诉”,而是纠错程序。只有真正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申请才可能获支持。盲目堆砌理由反而可能削弱核心主张的可信度。


在复杂商事交易中,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感觉吃亏”的一方,而是“依约行事、有据可依”的一方。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融创律所始终强调,事前风控远胜于事后救济。无论是起草合同、履行监督还是争议解决,唯有将法律思维嵌入商业逻辑,才能真正守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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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