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当下,许多购房者最担心的莫过于:房款付清了,房子也入住了,却因为开发商(被执行人)的债务问题,导致自己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面临“钱房两空”的窘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原告与被告(执行人)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以793022元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合同约定2017年6月30日前交房。
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出租,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然而,因开发商原因,房屋始终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2023年,开发商因与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告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无法登记,遂委托我所代理维权。
(二)焦点问题
1. 是否在查封前已支付全部购房款?
2. 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非因原告自身原因”?
【诉讼经过】
本案中,面对当事人原告“全款现金购房却遭查封”的棘手困境,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展现出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责任心。接受委托后,律师并未因“现金支付”这一证据薄弱环节而退缩,而是抽丝剥茧,深入挖掘:一方面指导当事人调取其父母多年银行流水以佐证家庭经济实力,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开发商获取情况说明,将零散的收据、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装修凭证串联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在庭审中,律师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核心条款,有力论证了“全款支付”及“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法律事实。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不仅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切实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居住尊严。
【案件结果】
● 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 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解读:购房人如何防范“钱房两空”风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购房人全款买房后,因开发商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的执行异议之诉。李律师提示广大购房人注意以下几点:
1. 全款买房≠高枕无忧
即使付清全款,只要未完成过户登记,房屋在法律上仍属于开发商名下财产,存在被查封、拍卖的风险。
2. 保留关键证据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契税票据;
装修合同、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
与开发商沟通办证的微信、邮件、录音等。
3. 积极行使权利
发现房屋被查封,及时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被驳回后,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不要等待,避免错失法定救济期限。
4. 网签备案不能替代过户
网签备案仅具有行政管理效力,不能替代物权登记。购房人应尽快督促开发商办理不动产登记,必要时可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过户义务。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第十四条、第十六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最终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生存利益”与“居住权”的优先保护。相比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金钱债权,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居住的购房者,其权益应当得到优先保障。
【给购房者的三点建议】
1. 及时网签备案: 网签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效力,但它是公示的重要手段,也是证明“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的有力证据(如本案)。
2. 保留付款凭证: 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务必保留好收据、发票、流水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闭环。
3. 尽快实际入住: “占有”是排除执行的强力武器。拿到钥匙后,尽快装修或入住,并保留好物业缴费单据。
房子,承载着一个家庭的温暖与希望。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请不要慌张,更不要放弃。法律赋予了我们救济的权利,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愿意做您权益最坚定的捍卫者。
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执行异议之诉在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不动产执行领域的最新司法动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林荔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