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荔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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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票后款”“以房抵款”就能拒付货款?看融创律师如何破局,为客户赢得全额胜诉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供货金额的认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往往是争议的核心焦点。当合同约定“先票后款”、尚未办理最终结算时,供货方是否就不能主张剩余货款?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原告(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配电箱采购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房地产项目供货并安装配电箱。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供货义务(共计供货1831台),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进度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合同款329,363.65元。

(二)焦点问题

1. 供货金额如何认定?

2. 未办理最终结算,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3. 约定“以工抵房”,能否再主张现金支付?


【诉讼经过】

本案受理后,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文贤飞律师深知当事人作为供货商的资金压力与焦虑。面对被告以“未结算”、“工抵房”为由的层层抗辩,律师团队精准研判,迅速制定诉讼策略:一方面,深挖并固定《产值确认表》及《收货验收单》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未结算”的拖延借口;另一方面,巧妙突破《补充协议》中“工抵”条款的限制,成功论证“工抵未履行即应现金支付”的核心观点。通过严谨的庭审质证与辩论,最终助力原告全额拿回329,363.65元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以专业与负责,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329,363.65元;

2. 判令被告支付以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2026年1月2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

3. 案件受理费6,616元,减半收取计3,308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思路:抽丝剥茧,击破“拒付”借口】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文贤飞律师等)深入分析案情,迅速制定了“固定供货事实、破解结算僵局、否定单方限制”的代理策略。

1. 针对“未结算”抗辩:用证据链锁定供货事实

被告试图利用合同中关于“先提交结算资料、后付款”的条款进行拖延。但我方律师通过梳理《送货单》、《收货验收单》、《工程产值确认表》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核心突破:虽然双方未签订最终的《结算协议》,但根据《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我方已通过多次产值确认和实际供货锁定了货款金额(总额1,294,823.51元)。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结算或签订结算协议系双务行为”,在原告已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且距最后一次供货已两年之久的情况下,被告不得以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付款。

2. 针对“工抵房”条款:主张现金支付权

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补充协议中确实约定了“剩余款项以工抵形式支付”。

我方律师指出,“工抵”仅是一种支付手段的约定,而非免除支付义务的条款。当被告长期未履行“工抵”事宜(即未提供房源或未办理过户),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现金形式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一观点,明确指出“补充协议并未约定在工抵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能主张现金支付”。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

1. 完整、连续的履行证据是胜诉的基础

送货单、验收单、产值确认表、发票、付款凭证等,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尤其是多方签收的验收单据,证明力较强。

2. “未结算”不等于“不付款”

在证据足以确定欠款金额、货物已实际使用且无质量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付款条件成就,避免一方恶意拖延结算。

3. “以房抵款”未实际履行的,仍可主张现金支付

债务人不能以存在“以房抵款”约定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债权人应积极主张权利,必要时直接要求现金支付。

4. 注意“先票后款”条款对利息的影响

合同约定先票后款的,供货方应及时开具并交付发票,否则可能影响付款条件的成就及逾期利息的起算。


【风险提示】

在此,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广大供货商及承揽商:

1. “工抵房”有风险,接受需谨慎

在签订合同时,若对方提出以房抵债,务必明确约定:若工抵房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网签或过户,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现金支付。切勿让“工抵”成为对方无限期拖欠货款的挡箭牌。

2. 过程资料要及时“确权”

不要等到最后结算时才去对账。本案中,我方之所以能突破“未结算”的僵局,关键在于《工程产值确认表》和《收货验收单》的效力得到了法院认可。每一次供货、每一次产值申报,都应要求对方(甲方或监理)签字盖章确认,这些就是你未来打官司的“子弹”。

3. 先票后款不绝对,供货事实是根本

虽然合同常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若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如交付货物),另一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仅以未开票或未结算为由拒付,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供货商应保留好所有履行证据,证明合同目的已实质达成。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强势的甲方和复杂的合同条款,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破解经营风险,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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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