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荔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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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欢心豪掷数万元,对方却始终“不拒绝、不同意”…这份情感账单应该怎么算?

发布者:林荔枝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5-26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我们成功地将“大额财物往来”与“缔结婚姻的明确期待”进行了法律上的绑定,并利用被告的职业身份和聊天记录中的诱导性证据,击破了其“单纯恋爱赠与”的抗辩。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杀猪盘”或“情感诱导型”消费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于2025年8月通过线下陪玩相识。原告对被告心生好感,并多次明确表达建立恋爱关系乃至缔结婚姻的意愿。然而,被告始终采取“不拒绝、不同意”的暧昧态度。

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基于对未来关系的美好期待,短时间内为被告购买了价值48,000元的DIOR女包、价值7,500元的连衣裙,并多次进行微信转账。除去明确的陪玩费用后,累计支出高达77,514元。当这份情感投入未能换来预期的亲密关系,而是陷入僵局时,原告选择诉诸法律,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二)焦点问题

1. 赠与行为的定性:是“无条件的自愿赠与”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2. 被告作为“女仆店陪玩”,在收取有偿服务费的同时,利用暧昧态度索取远超服务报酬的大额财物,是否违反法律原则?

3. 过错责任的划分:原告是否“自甘风险”?


【诉讼经过】

原告因情感纠纷面临数万元的财产损失,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的王安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面对被告“不拒绝、不同意”的暧昧抗辩及“自愿赠与”的惯常说辞,王安珊律师并未止步于表面,而是深入挖掘微信聊天记录与交易流水,精准构建证据链条。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律师团队成功将大额赠与定性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并有力论证了被告利用情感期待诱导消费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被告全额返还特定物或按原价折价补偿,并退还大额转账,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绝大部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对不当得利的零容忍态度。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取得了实质性的胜诉。具体的案件结果如下:

1. 特定物品原价折价返还:法院认定被告需返还价值48,000元的DIOR女包及价值7,500元的连衣裙。如物品已无法原物返还,判决被告按购买原价折价补偿,共计55,500元。

2. 大额转账全额退还:剔除了带有特殊情感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判决被告返还剩余基于婚恋期待的大额转账,共计19,140元。

3. 驳回被告抗辩:法院未采纳被告“自愿赠与”及“按二手市场价值折价”的抗辩,认定其利用暧昧态度诱导消费违背公序良俗,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合计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各项款项共计 74,640元,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焦点剖析:是“自愿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在庭审中,被告方辩称双方仅为普通赠与合同关系,原告的赠与行为是自愿的,且以建立恋爱关系为条件有违公序良俗。这确实是此类案件中被告最惯常也是最有力的抗辩理由。

但我方(原告代理方)并未止步于简单的“你情我愿”。我们深入剖析了每一笔转账和礼物背后的语境。通过梳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我们发现,原告的大额支出并非无迹可寻的冲动消费,而是基于被告的明示或暗示。例如,被告发送“跨年VIP门票”价格表、主动推送闲鱼商品链接并直言“想要你送”等行为,结合原告多次表达的婚恋意愿,足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些赠与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虽然恋爱关系本身具有人身属性,但缔结婚姻可以作为财产赠与的目的。当双方自始未确立恋爱关系,更无缔结婚姻可能时,赠与的基础丧失,被告继续占有巨额财物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正当性。


【胜诉关键:证据的细节与法律的温度】

本案的胜诉,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更在于对证据细节的极致挖掘和对公序良俗的深刻诠释。

首先,我们成功区分了“一般赠与”与“特殊赠与”。对于带有特定情感含义的小额转账(如“520”、“1314”),法院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但对于大额转账及特定物品,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认定其与婚恋期待紧密相关。

其次,我们有力地论证了“过错责任”。被告作为陪玩人员,在明知原告有强烈情感期待的情况下,仍以暧昧态度持续索取远超服务报酬的财物,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在无法原物返还时,需按购买原价折价补偿,而非二手市场价值,这充分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戒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最后,法院的判决书字里行间流露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判决明确指出,若法律对此类利用他人情感脆弱与婚姻期待进行不当获利的行为不予救济,将与公序良俗相悖。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社会风气的一次有力匡正。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感情不是买卖,婚姻不是交易

感情应当建立在真诚相待的基础上,而非物质利益的交换。利用他人的情感期待进行不当获利,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否定评价。

2. “暧昧”不能成为牟利的工具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不拒绝、不同意”的暧昧态度不能成为无偿占有巨额财物的合法依据。如果您对对方并无婚恋意愿,请明确告知,而非利用对方的期待持续索取财物。

3. 法律保护真诚,不保护盲目

法律保护以结婚为目的的真诚付出,但不鼓励盲目的大额给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林荔枝律师,现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负责人,是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
1510120********14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