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职场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入职时忙于工作,忽略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想维权,公司却反咬一口说:“你是人事/高管,没签合同是你的失职,你自己负责!”
这听起来像是“职场背锅侠”的噩梦,但在法律面前,这种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
用人单位主张免责,须证明劳动者的职责范围明确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仅凭“行政管理”等宽泛表述不足以免责。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于2023年6月30日入职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公司,担任会计一职,月薪6500元。在职期间,李某某除了做账,确实也协助处理了一些行政杂务,比如收集员工信息、发通知等。
工作近一年后,因公司单休制度不适应,李某某提出离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随后,她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裁决建筑公司支付李某某二倍工资差额66,824.01元。建筑公司不服,向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焦点问题
1. 特殊岗位人员未签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资?
2. 证据链是否足以证明“职责范围包含签合同”?
3. 是否存在“恶意仲裁”?
【诉讼经过】
在本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杨平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李某某,面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免责”的抗辩,精准锁定法律焦点。律师细致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流水及岗位分工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李某某岗位实为财务而非人事负责人,且公司从未明确其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针对公司提出的“承诺书替代合同”等主张,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推动两级法院均采纳代理意见,成功驳回上诉,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倍工资差额66,824.01元。融创律师以专业与严谨,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定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66,824.01 元。
法院明确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为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且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 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理应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解读与实务建议】
(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负责人事工作”为由拒付二倍工资?
可以,但有严格的证明要求。
用人单位若要援引上述《解答》第30条进行抗辩,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两点:
● 劳动者属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
● 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属于该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
这一证明标准较高。本案中,建筑公司虽主张李某某负责“行政管理”,但“行政管理”是一个宽泛概念,不等于“人事管理”,更不等于“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法院对此持严格解释态度。
(二)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 明确岗位职责:建议在劳动合同或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各岗位(尤其是行政、人事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避免职责边界模糊引发争议。
2.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担任何种岗位,用人单位都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高管和人事负责人。
3. 规范人事管理:对于负责人事工作的员工,应安排其他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合同文本。
4. 不得以承诺书替代劳动合同:本案中,建筑公司辩称李某某制作的《项目人员薪酬支付承诺书》可替代劳动合同,法院对此未予支持。承诺书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法定要素,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三)对于劳动者的建议
1. 保留关键证据:入职聊天记录、工作群分工通知、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制度等,均是证明岗位职责和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2. 明确自身职责范围:如公司安排超出岗位职责的工作内容,建议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事后被主张“职责范围扩大”。
3. 及时主张权利:本案李某某在离职后及时申请仲裁,避免了诉讼时效问题。劳动者应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一年内)依法维权。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风险提示】
1. 入职先签合同: 这是保护自己薪资、社保、离职补偿等所有权益的“护身符”。
2. 遭遇拒赔别慌张: 如果公司以“你是管理人员”为由拒付二倍工资,只要不是明确的HR负责人,且公司拿不出确凿的职责证明,你依然有权主张赔偿。
3.证据意识: 平时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表、工作沟通记录,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林荔枝律师